问题 | 刑事拘留四十天了怎么不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七日,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若遭遇四十余日仍未作出判决的情形,则可能由多重因素所致。
其中之一便是案件的错综复杂性,公安机构在拘禁期内可能已向上级部门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以获取更多信息。 另一方面,在侦查工作结束之后,案件将被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在此过程中,若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支持指控,便有可能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从而进一步拉长审理周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