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追责期限多长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的司法程序实施手段,并不代表其作为最终处罚的存在。
在通常状况中,刑事拘留作为调查与处理的一个阶段,其最长时长限定为37天。 在这段时间内,公安机构需开展深入的案件侦查工作,若经判断有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则应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反之,若认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应立即释放当事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者进行审查后,如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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