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最晚多长时间批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之下,若公安机关将被拘留之人视为有必要进行逮捕者,则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进行审查及批准。
若涉及到特殊情况,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案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不等。 对于此类重大嫌疑案件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可申请对其审查批准时限延长至30日期限。 司法机构应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文件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司法机构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立即释放被捕之人,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司法机构。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其进行监视或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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