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犯罪份子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之初,若在判决强制执行前已经有过先行羁押的经历,那么,每一天的羁押都可以折算为一天的刑期。
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主要针对的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旨在通过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来进行强制性的调查取证工作。 倘若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定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那么在此之前因刑事拘留而失去的时间将被视为已服刑期,这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有效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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