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0以报捕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行使刑事拘留权之后,倘若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应在拘留期的三日内呈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审批。
若遇特殊状况,该期限可予以延长到四天之内。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者、多次作案者以及团伙作案所涉及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则可以相应地延展至三十个自然日。 然而,如果公安机构在拘留满30日提出批捕申请,这便显示出他们可能会因为涉嫌的特别情况而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审查案件的关键事实与证据。 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必须做出审查决定。 如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向人民检察院递送执行情况的书面通报。 倘若仍需进一步侦查且被拘留人具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有关单位即可依法为其办理此类手续。 所以,当面临这种情况时,我们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事,不可逾越,包括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环节以及其后的释放或施行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规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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