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都多长时间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构若判定拘押的人员需接受逮捕,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审核批准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案件复杂或当事人身体状况较差等原因,审核批准时间可予以适当延长,从原有的三日增至四日。 针对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其拘留期限的申请审核批准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构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在法律框架内,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日加七日,共计三十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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