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三十日如何计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遭受拘押人员需予以逮捕,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议与许可审批。
如存在特定情形,提请审议及许可的时限可延长一天至四整天。 针对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提请审议及许可的时限可适当延长至三十日。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拘留各项时限的计算,均应自拘留行为正式实施那天起,扣除非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批必要的时间,如若超出了三天并遇到了特殊状况,可以延长至七天; 对于重大嫌疑人,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若人民检察院在收悉公安机关关于逮捕的请求后,在七天之内作出了批捕决定,那么拘留期限在此期间内得以暂时延续,待逮捕决定下达后才会重新开始计算。 然而如若人民检察院拒绝批捕,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之后马上释放被拘留者,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该情况。 倘若仍有必要继续调查,且满足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设定的相关条件,公安机关应该依法给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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