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公款刑事拘留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之下,有权利对涉嫌犯有罪行之人予以先期拘留。
假若有人被指控贪污公款,只要其行为满足了该法条中的任何一个条件,比如正在筹备犯罪活动、有销毁相关证据的潜在可能性、拒不透露真实姓名与居住地址等等,公安机关便可依法对其实施先期拘留。 在此期间,被拘留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全面调查以及询问,如实陈述事实真相,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此外,被拘留者还有权得到律师的协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倘若被拘留者认为拘留决定存在不当之处,他们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实施监督。 若经查证,被拘留者确实无罪,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释放; 反之,若被证实确有罪行,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拘留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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