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看守所刑事拘留多少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公安部门对已被拘留者,认定其涉嫌犯罪需予以逮捕时,则应在拘留期限满三日内,提出申请并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
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之下,如涉及流窜作案,累积犯案和团伙性质的重症嫌疑人等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予以适当延展,延长周期为一日到四日不等。 当人民检察院接到由公安部门提交的审批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断。 因此,刑事拘留期间所允许达到的最长时间,便是以30天的拘留期限,加之原定的七天审查批准期,总计为37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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