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倘若公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幸遭受误判而遭到不当的拘留,这是指相关部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定,以此为由对公民进行了强制性的拘留行动;
又或是依据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定范围以及特定程序,对公民实施了拘留行为,然而拘留期限却超出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理期限。 在此之后,若有关部门决定撤回案件、不予起诉或者法院宣判无罪,从而终止了对该公民的刑事追责,那么受害者便享有获得赔偿的法定权益。 因此,如果公民确实因为误判而遭受了刑事拘留,并且符合上述所述的所有条件,即拘留期限过长且最终得以无罪释放或者不予起诉,那么这位公民就有权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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