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一般几天起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对于被拘留之人,若公安机关认为其需被逮捕,那么应自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审查并批准。然而在特殊情形之下,例如涉及到流窜犯罪、频繁作案或者是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等,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天。因此,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通常设定为三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或者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这个期限可能会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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