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是刑事拘留会送看守所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非涉及刑事罪行的状况下,涉案人员通常并无必要被送入看守所中。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守所主要用以拘禁那些因涉嫌犯罪而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的嫌疑人,以确保相关刑事案件得以有序、高效地进行调查与审理。至于诸如行政拘留等其他形式的处罚决定,其执行场所则多选用拘留所来承担相应职责。拘留所与看守所有着各自独特的职能定位及适用对象,拘留所主要是为了暂时限制特定人群的人身自由,以便于开展清晰明了且责任明确的调查取证工作。因此,在非刑事拘留的情况下,涉案人员通常无需被送至看守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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