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被指定居所监视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符合逮捕的标准和要求,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比如自身健康状况较为严重、正处于怀孕或者哺乳期间、是家庭中唯一的抚养者、案情需要独特的处理方式以及羁押期限已经到期等等,他们都有权申请并获得监视居住的权利。同时,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法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样可以申请并获得监视居住的待遇。而监视居住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对于涉嫌盗窃罪的嫌疑人来说,只要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就有可能被批准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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