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要求继续侦查意味着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将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后所进行的继续侦查,即俗称的补充侦查,表述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依据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原有的侦查工作进行深入挖掘和补充完善证据方面的法律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案卷进入到了检察院审理起诉阶段,却又被重新发回到公安机关进行重新核实的环节,才能称之为补充侦查。 然而现行的制度已经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退回补充侦查这一操作流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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