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关于被刑事拘留几天呢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所定,公安部门于特定条件下可对涉嫌犯罪之嫌疑人员进行暂时羁押防范。刑事拘留的时限原则上应控制在自拘留之日起三十七日内,此期间亦包含了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的必要时间。若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认为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以获取更为完善的证据,则可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然而每次逮捕的期限不得超出一个月。如遇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特殊情形,确有必要延长侦查期限者,须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方可。因此,刑事拘留的总天数理论上是可能超越三十七日的,但实际拘留天数将视案件的侦查进展以及法律程序的执行状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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