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有人看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国司法体系之下,实施监视居住是以尊重其人权为前提,且只允许公安机关代行之。
公安机关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循相关规定,将采用诸如电子监控及不定期检查等多种手段进行严密监视管理。 监视居住,乃是指我国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限定时间内禁止离开居住地点或特定居所,以此方式对其活动及人身自由实行强制性的监视与限制。 在此,特别提醒那些被监视居住的人士,请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未得到执行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2.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能私自与其他人见面或通信交流; 3.必须在接到传唤时立即到案接受询问; 4.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碍证人提供证言; 5.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他人瞒骗调查官; 6.请将您的护照、出入境证件、居民身份证和驾驶执照等交给执行机关统一妥善保管。 我们相信,只要大家共同努力,就能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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