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设立
集团公司设立,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的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成立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问题 |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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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在中国,公司名称的法律解释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名称应当包含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公司的名称核准机关指定的字样。同时,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名称不得与其他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该法规还规定了公司名称的登记管理制度,并对违反公司名称规定的责任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公司的名称也应当遵守商标和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总而言之,公司名称的法律解释包括名称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已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并且需要遵守商标和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名称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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