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公安机关所进行的刑事侦查过程中,针对被认定为涉嫌触犯法律的个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拘留措施。这种刑事拘留的执行目的在于防止嫌疑人逃脱、销毁关键证据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至于拘留时间的长短,通常情况下是三天(特殊情况则可能延长至七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一人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最长可以达到三十天。自决定拘留之日起二十四小时之内,应当将相关决定予以告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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