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为准绳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司法机关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处于何种刑罚,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问题 | 以事实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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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刑事诉讼、采取具体的诉讼措施以推进刑事诉讼的进程和最终定案处理时,必须以业已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为基础。它 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依法收集证据,尽可能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使案件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的解决都奠定在证据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而不允许把 主观想象、推测、怀疑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为此,《刑事诉讼法》第 44 条进一步规定: "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 为了保证公安司法机关能够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法》对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适用条件以及立案、侦查终结、决定起诉和判决的事实条件均做出了 明确的规定,还具体规定了证据的种类、证人的资格、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和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二、文章赏析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 我国法律适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其中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大家都对其耳熟能详。但是真正把握起来却少有人能透彻的理解和熟练的运用它。那么什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呢? 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是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那么如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够认定的。因此,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事实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再说法律。在查清事实后,或者说在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有什么样的事实,就相应地适用什么法律条款。相对查清事实来说,适用法律这一环节看似应该简单一些。 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明事实是关键,正确适用法律是结果,二者不可偏废。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觉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没有 那么难以把握,相反还觉得用起来游刃有余。那么究竟在司法判定过程中,是怎样拿捏的呢?我们还需要用一些熟悉的案件来进行剖析。 2009年3月份的“王帅事件”大家都记忆犹新。在本案中,王帅因对河南省灵宝市政府向大王镇征地的补偿款问题存在质疑,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无果后,将此事公诸于网络。之后灵宝市公安局跨省追捕,将正在上海工作的王帅抓获,并在随后的处理中以“诽谤罪”再次将已经释放的王帅逮捕。后经热心网友及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批评,灵宝市公安局最终无罪释放王帅。此案中存在两大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大漏洞。首先,王帅仅仅在网络上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态度真实反映情况,当地公安部门却在没有任何王帅损害公共利益证据的情况下非法逮捕他,对他的正常工作、人身自由及精神层面构成侵害。其次,王帅据实发帖,并无捏造事实之嫌疑,当地警方却为维护面子而不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证据不足释放他后,又诬陷他“诽谤”公职人员。在随后人民网对河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的访谈中,他也承认“王帅案件”并不具备构成“诽谤罪”的条件。 那么我们看到,简单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某些地方政府的手中难以执行,而相关法律却演变成为了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和“合法依据”,这是典型的公权私用行为,严重危害了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扰乱了人民大众的正常生活,降低了政府的威望和可信度。所以,地方政府和机构在行政过程中、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不 是只作为一句空话,否则一定会招致民怨四起、群情激愤,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人民生活安康。 上面的“王帅事件”很容易就能运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判断正误,那么再看一个更加能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特殊案件。 2007年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这就是震惊整个中国的“彭宇案”最后的宣判结果。在法官看来,并不能确定彭宇有没有撞倒老太太,但是彭宇也不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撞倒老太太。所以即使双方都没有错,按照“公平”原则及法官的个人判决经验,彭宇应当对此事负有一定的责任,即45876.6元。这个结果立即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也引发了网友对“老人摔倒到底该不该扶”的大讨论,甚至一度导致社会道德滑坡。此案中,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彭宇与老太太谁对谁错,法官无法依据法律宣判,所以依据“有罪推定”理论,判定彭宇对老太太承担责任,这就违背了人们的常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但是,作为法官,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还必须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判决,确实是迫不得已。 彭宇案并不是个案,以该案为代表的相关案件再次提醒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说起来容易,真正执行起来却困难重重,尤其是在遭遇证据不足、案情不明朗、相关法律缺失或者存 在漏洞的情况下,对法官的司法素质和社会道德的考验更是严格。而普通民众更是要加强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及其他我国基本法律原则的认识,以防掉以轻心,不慎惹上麻烦。 通过以上案件的分析,我认为掌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重在“证据”“法律”二字,只有握紧相关证据,找准法律条文,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该原则,让其为我们的和谐生活保驾护航。 其次,为了更加科学合理、与时俱进的坚持并完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相关法律的制定一定要谨小慎微、更加完善,尤其是完善在缺乏证据、案情模糊的情况下的处置原则及处置方式,以防止再次出现“彭宇案”的错误,从而酿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以事实为依据 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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