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依据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刑事诉讼、采取具体的诉讼措施以推进刑事诉讼的进程和最终定案处理时,必须以业已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为基础。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依法收集证据,尽可能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使案件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的解决都奠定在证据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而不允许把主观想象、推测、怀疑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为此,《刑事诉讼法》第44条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为了保证公安司法机关能够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法》对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适用条件以及立案、侦查终结、决定起诉和判决的事实条件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具体规定了证据的种类、证人的资格、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和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