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什么时候放证据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对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之后,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义务在三天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作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然而,如果案情较为重大、复杂,公安机关可将这一期限延长至七日。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将全力以赴地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倘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因此,证据的充分性无疑是决定是否实施逮捕的关键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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