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万江街道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按次数收费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详细规定,当辩护律师需要会见被拘役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时,应手持律师执业证书及所属律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时需提供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在此条件下,各看守所在收到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尽快为其安排会面,且最晚不能超过四十八个小时。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进行此类案件的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而侦查机关也须提前向看守所发出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律师会见需按照会面次数收取费用,而是着重强调了辩护律师应享有之权利以及看守所应尽之义务。因此,关于是否按次数收费以及收费的具体标准,可能需要参照相关的地方法规或者由律师协会制定的合理规范。如欲获取更为确切的收费信息,建议您向当地的律师协会或者相关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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