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6个月是咋回事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有被拘留达六个月之久的司法案例涉及到本人论述的上述法律条款内容,这种现象是可能存在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范,在接收拘留通知书之后的三日内,警方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并请求批准逮捕的申请。若有特殊状况,可适当延长一天乃至两天的时间。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如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依据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无法完成调查的案件,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对于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团伙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完成侦查工作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综合以上各项法规,刑事拘留长达六个月的情况,很可能是由于案件复杂,涉及多次延长侦查期限的缘故。具体案件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