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庭以后多久能会见律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具体规定,辩护律师在庭审阶段往后的期限内,可以自由地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进行面谈或者书信往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在庭审结束之后,辩护律师何时能够与当事人进行会面。在这一条款中,仅提及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同时看守所也应立即为其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因此,关于会面的具体时间,应该由侦查机关和看守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妥善安排。若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之后有必要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则需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应的申请,并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规定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会见的决定和本人律师执业证书。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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