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0天一定会移交检察院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对被依法拘留之人,确有必要予以逮捕者,应当于拘留期满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殊情形下,该提请审核批捕的期限可适当延长,由原本的三日延展至四日。而对于那些跨地区作案、惯犯或团伙作案等性质恶劣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最长时限甚至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刑事拘留满三十天并非必然会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具体是否移交则需视乎公安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审查批准逮捕的请求,以及人民检察院对此所做的审查与决策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