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刑事拘留67天回家的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如认为其拘留的人员需要逮捕,应于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但若存在特殊情形,比如跨地区或多次作案、集体作案等严重犯罪嫌疑人,则提请审查批捕的时效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后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因此,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理论上讲,若被拘留者在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得以释放,那么从拘留到释放的时间最长可能达到六十七天。
然而,这还需视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包括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以及拘留期间是否出现了特殊情况等等。因此,关于刑事拘留六十七天后是否能回家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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