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长羁押期限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最长达到了8个月零7日。
毫无疑问,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其侦查期间的羁押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最高也不允许超过两个月之久; 但如果涉及到一些情况较为复杂且期限已满仍无法结束的案件,那么此类案件就有可能在得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进一步延长1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在侦查阶段,最长的羁押期限可以被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是逮捕前的最长羁押期限,即37天; 其次是逮捕后的最长羁押期限,这一期限为7个月,因此,侦查阶段的最长羁押期限总计可达8个月零7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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