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的条款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关于修改强制性措施之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均有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指出,对于已经被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在其被捕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若发现不应采取逮捕措施的情况,则应及时更改强制性措施或立即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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