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缘无故被警察抓了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倘若相关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结果存在疑虑或不满,他们可依法诉诸于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2.然而,倘若被刑事拘留的人员对于公安机关的决策持有异议,依据严格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他们仅有权力提交质疑给公安部门。 若公安机关判定在执行涉及刑事拘留的强制手段上存在瑕疵或不当之处,该部门有权作出裁定改变强制举措或建议更改为其他合规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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