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毒史的驾驶员好久可以重新领驾照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实际情况可能因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
驾驶人员一旦涉及到吸服或注射毒品的罪行且其驾驶执照被吊销之后,若这三年间都未有过相关的吸食和注射行为,或者其已经成功摆脱了强制性的戒毒治疗并满三年之久,那么便可再次提交申请以获得新的驾驶执照。 然而,对于涉及毒驾问题的驾驶人员而言,他们的驾驶执照存在着两种可能性的注销因素: 首先,当他们在吸食或注射毒品后仍继续进行驾驶活动时; 其次,如果他们正处于接受社区戒毒、强制性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等相应的治疗措施过程中。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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