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知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未经明确了解商品真伪及质量情况下进行销售,通常并不构成刑事方面的违法行为。
但是,若销售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人的确无法理解自己所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并能够确切指出进货渠道的合法性,那么,这通常意味着此类案件将不会引发正式的立案调查与追究责任。 然而,如果销售商品中所涉及的金额极为庞大,抑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即使销售者坚称自己毫不知情,也有可能面临立案调查的风险。 举例来说,当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未销售的货物价值总额超过十五万元人民币时,即属于上述情况之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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