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洗钱罪的立案前提包括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确凿无疑地知悉该行为涉及到毒品犯罪行径、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恐怖活动犯罪、非法走私犯罪以及贪污受贿犯罪等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富及产生的收入时,尝试以隐藏、掩盖其真正来源与性质为主要目的,亦或是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下的任何一种情况下实施相关行为者,均应当被视为具有刑事责任追究可能性:
首先,将自己或他人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上述犯罪行为人使用; 其次,协助将这些犯罪所得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 再次,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帮助这些犯罪行为人实现资金的转移; 此外,协助将这些犯罪所得汇往境外; 最后,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这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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