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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险驾驶罪死亡标准是怎样的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一、危险驾驶罪死亡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犯罪在实践层面上通常并未涉及到对死亡人数的考量。

然而应引起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涉及的范围广泛,既涵盖了如追逐竞技、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又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违法行为;还涵盖了肆意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甚至蓄意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这些行为都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若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引发了人员伤亡事件,那么通常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交通肇事罪的定义中,关于人员死亡的标准设定通常被描述为從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酿成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犯罪不直接考量死亡人数,但范围广,含追逐竞技、酒驾、超载校车或客车、超速及违规运输危化品,均危及公共安全。致人伤亡者,常按交通肇事罪严惩,该罪界定包括违反交规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二、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怎么去理解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危险驾驶案中的“道路”之界定,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项极为关键的客观要素。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发现危险驾驶行为被明确限定于“道路”这样一个特定的空间领域之内,这其中所要保护的不仅仅是那些在某些突发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个体,更重要的是保障广大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重大的公共和私人财产不受损失。

总而言之,在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中,对于“道路”的理解应该采取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道路”的范畴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同时,我们还需要特别关注驾驶行为发生地点是否具备“公共性”特征(即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只要该地点符合“公共性”要求,便应当被视为“道路”进行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加重情节怎么判

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节涵盖诸多方面,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或高于每百毫升二百毫克这一极高标准;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道路上进行驾车活动;操控载有乘客的经营性机动车辆;出现严重的超员、超载甚至超速行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擅自驾驶机动车辆;涉足使用伪造、变造或非法获取的机动车牌照等违法事宜。针对此类涉及罪行加重情节的情况,法律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更严厉的行政处分,量刑幅度也将相应加大。通常情况下,将面临一定时间的拘留,同时还须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在此基础上,倘若情节恶劣、造成影响深远,那么所受到的刑事惩罚也将更为严重,即有可能被判处较长时间的拘役。然而最终的审判判决结果,必定是在全面考虑犯罪事件的真相、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过表现等多个核心要素之后,由当地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裁决。

危险驾驶犯罪不直接考量死亡人数,但范围广,含追逐竞技、酒驾、超载校车或客车、超速及违规运输危化品,均危及公共安全。致人伤亡者,常按交通肇事罪严惩,该罪界定包括违反交规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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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8:4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