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是恶势力犯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法层面,开设赌场这一罪行未必属于恶势力犯罪的范畴。
严格说来,所谓恶势力犯罪,主要是指以暴力、恐吓或者其他形式的压迫,有组织地从事非法的犯罪活动,对当地的社会秩序以及经济运行产生了严重的破坏作用,并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因此,开设赌场罪本身作为一种经济性质的犯罪,若其行为人在实施此项犯罪时未涉及到诸如暴力、恐吓等恶势力犯罪的典型特征,那么该罪行本身便无法被视为恶势力犯罪。 然而,倘若开设赌场的行为与恶势力犯罪存在着交集或者关联,比如赌场的运营与恶势力团伙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者在赌场的运营过程中出现了暴力、恐吓等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开设赌场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视为恶势力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 至于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则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定。 总而言之,开设赌场罪本身并非必然构成恶势力犯罪,但若与恶势力犯罪存在交集或关联,则有可能被视为恶势力犯罪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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