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以谋取利益或传播为主要目的,实施走私淫秽物品行为,并且其达到以下数量标准之一者,即可被视作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状况:
(一)涉案淫秽录像带、影碟数量在五十盘(张)以上,但未超过一百盘(张)的情况; (二)涉案淫秽录音带、音碟数量在一百盘(张)以上,但未超过二百盘(张)的情况; (三)涉案淫秽扑克、书刊、画册数量在一百副(册)以上,但未超过二百副(册)的情况; (四)涉案淫秽照片、画片数量在五百张以上,但未超过一千张的情况; (五)其他涉案淫秽物品数量相当于上述各类情况。 在前述各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情况下,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并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而倘若涉案淫秽物品数量超出了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且达到了最高数量的五倍甚至更高,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的情况下,但却属于犯罪集团组织的首要分子,或是使用特殊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主体等,那么便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状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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