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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分类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抽逃出资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
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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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20: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