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不能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
1)对于那些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同时又被宣告缓刑者,原则上是不能给予减刑处理的; 2)若犯罪分子因累犯或者由于涉及到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缓,那么他们将受到人民法院同时的限制减刑命令;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相关规定,相应地严格了对于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和假释条件,以积极推动改变长期以来存在于中国社会中的“死刑过于严重、生刑有所偏轻”这种刑罚尺度失衡的问题; 3)对于那些被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罪犯和受贿罪犯,则无法进行减刑及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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