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着手实行行为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抢劫罪的着手实行行为,通常理解为行为人相继开始实施可能对法益构成严重侵犯的危险性行为。
在通说观点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尝试通过对被害人性命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强制,从而致使受害者丧失反抗能力或产生畏惧心理,进而得以实现其获取财物的意图,那么便可将此阶段视为抢劫罪的正式启动。 比如,当行为人手握凶器逐渐靠近受害者,或者已经对受害者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暴力恐吓,尽管尚未真正获得财物,但均应当被判定为抢劫罪的下手之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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