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盗婴幼儿是否以绑架罪论处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明文规定,任何出于敲诈勒索意图而实施的窃取婴幼儿的行径均应归于该条所规范的惩戒范围之内。
此中逻辑意味深长,即若窃取婴幼儿的动因在于敲诈勒索,则此类行径无异于构成了严重的绑架犯罪,应当依据绑架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确定罪名及裁量刑罚。 由此可见,采用非法手段窃取婴幼儿者将可能被赋予绑架犯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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