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一个人是否无刑事责任能力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无责任能力”,系指尚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群体或是正在患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
在相关法规所确立的界限内,这些人士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乃至犯罪行径,因此不得对其实施强制措施亦或进行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者,均应对自身犯罪事实负责,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的人群而言,若其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重大罪行,则须按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年满十二周岁但不足十四周岁的少年犯,若由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及其他残忍手法导致他人重伤甚致死亡的,以及以特别不道德的手段使人致残,且情节极为恶劣者,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在依循上述三项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之过程中,对于尚未成年的(不满十八周岁)被告,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的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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