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处罚是否有强制性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治安处罚是否有强制性 治安处罚是具有强制性的。治安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我们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是由公安机关作出,并进行处罚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对于处罚的执行,是由警察进行强制执行的,具有强制性。例如,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不服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怎么办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具有强制性的,一旦受到治安处罚,如果未申请复议,则必须要按照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有当场告知,也有事后告知。 无论公安机关采取哪种告知方式,当事人在知晓之后,要及时对治安管理处罚作出回应,避免自身权益的进一步受损。 如果有其他关于治安处罚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欢迎到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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