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轻伤是否构成公诉案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故意伤害罪之情况,根据受害者受创程度,可分为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两类。
对于受害人受伤程度为轻伤以上或重伤的案子,皆属于由国家法律机关代表社会进行追诉与审理的公诉案件,此类情况下,加害方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罚; 对于导致他人创伤程度达重伤标准者,将面对更为严重的惩罚,即判处三年以上但最低不低于十年的有期徒刑。 相较之下,当加害人的行为仅对受害者产生轻微伤势时,由于情节相对较轻,此类型案件应归入自诉范畴,允许受害者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寻求法律保护和追究凶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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