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会电话通知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际,必须对侦查过程中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予以解除相应措施。此举意味着,若人民检察院已经就某个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案件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形下,通常并不会采取电话形式来向相关人员进行通知,因为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电话通知并非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法定程序,而仅仅是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相关主管部门在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采用电话或其他适当方式与被不起诉人取得联系,以便向其通报可能涉及到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方面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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