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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缓和死刑有什么区别?
分类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涉及罪罚之处理时,死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那些达到极端程度的罪犯。
当违法者被判定应立即执行死刑之际,必需严格执行这一裁决。
然而,死缓制度则意味着罪犯的恶行达到了应判死刑的标准,但暂时还未达到如临大敌的地步,着需要对其定下死刑的惩罚,同时给予两年进一步评估的缓期执行。
死缓期间,如果罪犯符合特定条件,可能面临的后果包括:
执行死刑;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将死刑改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实行有限制的减刑;以及重新计算剩余的死缓期限。
依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仅适用于达到极端严重程度的犯罪分子。
然而对于那些被注定判处死刑但并非须立即执行的罪犯,可考虑适用死刑且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所有死刑的判决,除非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之外,均需报告并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或核准。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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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3: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