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一个案子两个地方公安立案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存在多个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之时,应将该案交由首先受理此案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则可将其移交至主要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 在特定的情形下,若满足相关条件要求,公安机关有权在自身职责权限范围内对相关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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