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山东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山东省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立案标准的一般情况如下:只要行为人出于赢取利润的动机,组织众人进行赌博活动或把赌博作为其主要职业,并通过开设赌场的方式达到此种目的,那么此类犯罪就应该被视为刑事立案调查。
当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都应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以决定是否展开进一步的刑事侦查工作:(1)行为人从赌博活动中获取的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元; (2)行为人所涉及的赌资总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3)参与赌博的人员总数累计超过二十人; (4)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向参与赌博的人员提供的赌资总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5)行为人从赌博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累计超过人民币一万元; 以及(6)行为人招募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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