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害公共安全罪由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立案侦查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通常由公安系统内部负责刑事侦查的部门予以立案并展开深入的侦破工作。
就其本质而言,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宽泛而概括的罪名分类体系,其中还包括了诸如纵火、决堤、爆炸和投掷危险物质等多种具体的罪行。 当公安机关接到涉及这类犯罪活动的举报或者得到相关犯罪线索时,他们会派遣刑事侦查部门对其实施立案审查,并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等多项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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