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制作(包含配置)并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中涉嫌构成以下任意一项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追究:
首先,该类药品并非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在过量的有毒或有害成分; 其次,产品内并不含其标签中所标识的实际有效成分,这可能会延误诊治时间; 再次,用药标签上标明的适应证或功效范畴超越了相关规定许可的范围,有可能导致患者在就医时受到误导; 此外,若药物缺乏标签中所宣称的急救所需的必要有效成分,也属于应当立案追责的情况; 最后,如果此类药品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产生恶劣影响的其他潜在可能性,同样需要进行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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