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无期是否不能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那些犯下贪污罪因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者而言,其最终是否能够获得减刑并不存在绝对性的规定。
若在服刑期间,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监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积极地接受思想和行为方面的矫正改造,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以及相应的良好表现,抑或是通过积极主动地提供对破案侦查有价值的重要线索等方式获得立功表现的话,那么他们是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获得了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低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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