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聘用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被聘任之人员并不足以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乃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 若聘用人员并不具备以上述身份特征,则其通常难以构成贪污罪。 然而,若聘用人员所从事的职业涉及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与运营等方面,并且满足了贪污罪的构成要素,那么他们亦有可能成为该罪名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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